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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大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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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7-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 广大同学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接班人,根据国家教委颁发 的《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在校研究生、本(专)科生及成人教育类学生。
第三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纪律处 分。纪律处分由轻及重分为六等:(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 )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四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 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立功表现或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留校 察看处分;表现不好或又违纪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章 违纪及处分
第五条 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但尚未违 法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 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或制造事端组织煽动闹事,破坏安 定团结者,按其所犯错误的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情节较轻,经教育后能及时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情节较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经教育后能深刻认识错误并有立功表现 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对于参与或伙同者,视其情节及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惩处者,公别给予下 列处分:
(1)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属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而宣告缓行者,视其情节或悔改表现,给予留校 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警告、罚款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偷盗、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价值外,可分 别按:
(1)一次作案(含共同作案、以下同)价值在8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一次作案价值在80元以上(含80元),或多次作案累计总价值达8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直 至开除学籍处分;
(3)冒充国家、企业、学校等名义对集体或个人进行罚款、诈骗财物达80元(含80元)以上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数额达1000元(含10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拾到他人财物不上缴或不归还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学校或公安系统调查拒不 承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数额达1000元(含10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5)犯有第八条(1)、(2)款,同时受到司法部门惩处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犯有第八条(1)、(2)款,如能及时承认错误并有立功表现者,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第九条 对打架斗殴者及有关者作如下处理:
(1)肇事者:(包括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听劝阻,滋事生非,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触及 其他人等)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事因及其它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打架、斗殴者:
①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 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除上报公安部门依法惩处外,给予留校察 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②酗酒后打人、打群架或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 籍处分;
③先动手打人者、结伙斗殴者,从重处分。能主动交待问题,并揭发他人者,可从轻处 分;
④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直接参与打架,促使斗殴事态扩大者,视其后 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⑤伪证者:目击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直接参与者有作伪证者, 处分加重一级;
⑥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视其所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⑦持械打人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⑧侮辱、殴打教师、职工者,在同等条件下处分加重一级;
⑨威胁:威胁教师要求加分,威胁他人检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考纪者,作如下处理:
(1)对作弊未隧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一般考场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严重考场 违纪(如不听监考人员劝阻,无故将试卷带出考场等),给予记过处分。
(2)对一般的作弊行为(如夹带、偷看、传递、抄袭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 察看一年处分,对严重作弊行为(如代考、交换试卷、交换姓名等),凡参与者,均给予勒令 退学处分。
(3)在重大考试(如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计算等级考试等)中,无故将试卷带出考场 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擅自离校、实习、设 计、劳动、政治学习、入学毕业教育等,旷课时数按每天4学时计):
(1)累计达10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2)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累计达5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 严禁学生打麻将,违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严禁赌博 ,首次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重犯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三条 凡吸毒者,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 籍处分。
第十四条 故意破坏公物,除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外,并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
(1)损失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损失价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虽未造成损失价值,但其情节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在实验、实习中,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擅自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设备仪器,私自 拆卸仪器、或带出室外造成事故或损失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和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 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但未造成后是,给予通报批评或记过以下处分;
(1)扰乱宿舍、课堂、会场、影剧院公共场所秩序的;
(2)私用电炉等电热器或破坏学校电源线、广播线等公共设施的;
(3)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信件的;
(4)在公共场所吸烟的;
(5)在校园或周边围墙上张贴校外各种广告、通报、启事等;
(6)在校内搞各种传销、代销活动或散发传单的;
(7)不按时返校、不按时就寝的。
第十六条 拒绝、阻碍、无理取闹、侮辱谩骂老师或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 纪校规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于在公共场所违纪,给予以下处分:
(1)在校园及周边公共场所酗酒、哄闹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2)在宿舍楼、食堂或其他公共场所乱砸酒瓶等杂物、乱喊乱叫、点火或焚烧杂物等,视其 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挑头者或情节严重者直接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3)男女交往不得体,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评以上处分;
(4)践踏草坪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分处。
第十八条 违反宿舍管理相关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1)在宿舍酗酒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事端者直接给予勒令 退学以上处分;
(2)在校外租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通宵上网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4)凡在校登记住宿的学生,经学校相关部门夜间抽查,不在宿舍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 批评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毕业生违纪给予以下处分:
(1)对违反就业政策规定者,除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造成签约或毁约事实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在就业过程中,为达个人目的,以不正当手段对广大毕业生、学校或用人单位造成恶劣 影响或重大损失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4)因毕业分配等原因对寻衅滋事者:
①用侮辱性语言辱骂教师、工作人员,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②动手殴打教师、工作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对于毕业生派遣期间违纪,作如下处理:
①尚未发《报到证》者,延缓发证,再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凡构成留校察看处分者, 取消派遣资格,一年后视其表现另行派遣;
②已发《报到证》者,扣发当事人档案,并与其工作单位联系,责成其返校接受学校处理。 
第二十条 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
第二十一条 道德品质败坏,生活作风越轨者:
(1)已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2)虽未发生不正当性行为,但情节极端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3)制作传播黄色淫秽物品;勾引、客留他人或校外人员在学生宿舍等处奸宿,为淫乱行为 提供条件者,除依法制裁外,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知情不报或为本款所列举的 违法行为作掩护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交通规则及国家规定的其它法规造成事故者,其责 任与后果一律自负,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按本条例第 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学生,毕业时不授予学位。但在 受处分后,本人确有突出表现,且在德、智、体诸方面能达到学校系级三好学生条件,经所 在院、系同意后,报请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毕业时可授予学位。
第二十四条 凡受到违纪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惩罚:
(1)已获得贷学金的学生,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取消或停止贷款资格半年;受到 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者,取消或停止贷款一年。凡因处分取消或停止贷款资格者,在取 消或停止贷款期间,不得享受困难补助。
(2)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一年内不得评奖学金;已获得奖学金者,从处分之时起停发奖 学金。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交待问题,认错态度不好者;
(2)屡教不改或第二次受到处分者;
(3)凡因违纪第三次受到处分者,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者,可参照相 近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二十七条 处分学生必须严肃执行政策,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做到及 时调查、情节清楚、证据确凿、处理得当。
第二十八条 各系(部、院)一般应在一周内完成对违纪学生情况的调查和 取证,最迟不得超过两周,并以公务文书形式上报学生处审核,上报学生处前处理意见要同 本人见面、签字(上报材料包括本人交待材料、旁证材料、调查的报告及处理意见),由学校 有关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同一事件,涉及几个单位而意见有分歧时,由学生处协调。 必要时由学生处、保卫处、院、系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学校。
凡触及刑律的案件,学生在校外违纪事件涉及校外人员或本校职工时,由校保卫处负责调查 ,并将调查情况按规定通报校学生处及有关院、系,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生处审核 后,上报学校。
第三十条 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提出处理 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后,上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甘肃工业大学学生处。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实行。原条例自本条例实行 之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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