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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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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7-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加强对学生社会的指导和管理, 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效、规范地发展,使学生社团成为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的有效 形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指广大同学以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或成长需要而 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有效形成。
第三条 学生社团根据活动内容和性质分为学术性社团、文化娱乐性社团 和服务性社团第三类。
第四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含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全日制成人教育类学 生)发起申请成立的面向全校接纳会员的校级社团均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工作由兰州理工大学学生联合会社团 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团管理中心")负责。
第六条 社团的宗旨及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 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成才需要。
第二章 社团成立及注册
第七条 社团发起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五名以上学生(骨干)联合发起;
2、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指定负责人;
3、筹备组要制定出社团章程,章程应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活动形 成、会员、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和使用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4、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
第八条 社团登记及成立
1、社团申请登记时,社团发起负责人应持本人学生证,同时向社团管理中心提供以下书面 材料:
(1)社团的章程草案;
(2)社团的发起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介绍;
(3)社团的挂靠(指导)单位及指导老师意见;
(4)书面的成立申请;
(5)社团中心或申请人认为需要特殊说明的其他情况。
2、上款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管理中心负责人报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审核,同意后由社团发起负责人填写《兰州理工大学社团登记表》一式三份(社团管理中心、社团、挂靠单位各保存一份)。登记表经盖章批准后,社团即正式成立。
3、宗旨及活动内容基本相同的社团原则上只批准一个。成立;社团便可开展宣传、吸收会员和开展活动。
第九条 社团的名称应当简介、明了,其全称均应冠以"兰州理工大学学生×××"字样,社团组织大型活动或发放宣传品必须使用全称。
第十条 登记成立的社团要进行年度注册。
1、社团从登记成立之日起,每年均要向社团管理中心申请注册,注意地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上年度社团活动情况总结;
(2)上年度社团的财务结算报告及物品清单;
(3)社团的变更情况;
(4)社团的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意见;
(5)社团本年度的主要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
2、上款材料审查合格后,由社团负责人填写《兰州理工大学学生社团注册表》一式三份,由社团管理中心签署评估鉴定后,交社团管理中心、社团、挂靠单位各保存一份。
3、社团从登记成立之日起,13个月内不申请注册者,该社团以自行解散论处。
第十一条 社团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由本社团从专长较突出的会员中推 荐、选举后报社团管理中心批准产生,享受学生干部待遇。
第三章 社团活动及考核
第十二条 社团的辅导
1、社团成立时必须明确聘请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熟悉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和活动的辅导,对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社团的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的论证。
2、社团根据活动需要可在校园内、外聘请若干名政策水平高、学术造诣较深或某方面有专长、热心学生活动的人士担任社团顾问,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十三条社团活动的管理
1、社团活动由社团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协调,并提供有关帮助。
2、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
3、社团举办以下活动要实行向社团管理中心申请报批制度:
(1)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
(2)与校内其它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个人的联合活动; (3)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涉外内容的活动;
(4)从校外邀请的讲座、报告等活动;
(5)室外的群众性集会、沙龙及研讨会等活动;
(6)收取费用的培训班、学习班等活动;
(7)涉及宗教、民族等问题的活动;
(8)接受有关方面赞助和支持等方面的活动;
(9)在校外开展的各种集体性活动;
(10)其它有关大型活动。
4、申请举办上款活动者,须在三天前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社团管理中心同意后,社团可开 展活动的筹备上工作。 (1)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负责人等;
(2)涉外人员或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3)必要时,还需有指导教师意见及安全保障措施;
(4)经费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四条 社团的各种活动须在学校及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开展。
第十五条 社团的财物管理
1、社团的财物归该组织所有,用于为同学集体服务,任何人不得私自侵占。
2、社团财物应有专人管理,详细记录各种形式的收入和支出。管理人员离任时,须在社团 负责人或社团管理中心的监督下,移交所有财物和帐目。
3、社团学年末须公布正式的年度财物收支报告,以供社团管理中心检查及社团会员监督。
4、社团解散时,原社团负责人须列出财物清单,并将财物移交社团管理中心代管。
第十六条 社团的考核
1、社团考核分日常过程考核和年度总结考核两种形式,考核工作由社团管理中心负责,考核结果做为社团工作奖惩和经费划拨的主要依据。
2、社团管理中心对社团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
(1)学习不努力,有两门(含两门)以上功课考试不及格者;
(2)受到法律制裁或学校党、团、行政处分者;
(3)被责令解散的社团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4)社团工作不力或财物管理混乱者;
(5)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情况者。
第十七条 以下情况属社团违纪行为:
1、示经登记或逾期未注册且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者;
2、登记、注册中隐螨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3、开展的活动内容与登记宗旨不符者;
4、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而开展活动者;
5、财物管理混乱或擅自参与经济活动者;
6、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者。
第十八条 对违纪行为的处理
1、对社团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参照《兰州理工大学违纪 学生处分条例》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2、对社团可责令暂停活动或责令解散;被责令暂停活动的社团经整顿后,需重新注册,方 可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社团权利
1、有按照本社团章程及本条例独立开展活动的权利;
2、有权对社团管理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合理的工作要求;
3、有权聘请或更换本社团指导教师及顾问;
4、有提议更换本社团主要负责人的权利;
5、有权申请开展或承办各种大型活动。
第二十条 社团义务
1、必须遵守本条例;
2、自觉接受社团管理中心的管理、监督和工作安排;
3、应坚持本社团宗旨,努力、开拓、创新地开展活动。
第四章 社团会员及会员证
第二十一条 社团登记成立以后,在第二年注册时应有30名以上会员,否 则不予注册。
第二十二条 社团会员原则上只限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由学生个人申请,经社团考核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会员权利
1、在本社团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通过正当渠道,有对本社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对本社团负责人有监督权;
4、有权参加本社团管理,出席社团大会,听取和审议本社团的工作计划、总结及经费预决 算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社团章程,执行本社团决议,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支持本社团工作;
2、自觉维护本社团的名誉和利益;
3、遵纪守法,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专长;
4、参加本社团会议,遵守社团纪律,履行会员职现。
第二十五条 社团会员实行会员证制。会员证由社团负责人在社团管理中 心统一办理,由会长签字后发给会员,会员必须自觉遵守会员证使用制度。
第五章 社团组织及经费
第二十六条 社团组织机构。社团一般设会长一名,副会长2~3名,并根 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或工作组,负责社团日常工作,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 责。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八条 组织原则。社团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九条 经费。社团活动经费以"自筹"和学校"专项扶持"为主。 
1、社团可根据情况向会员收取一定会费作为活动费。会费每人每年原则不得超过10元。
2、学校根据社团发展情况和活动开展情况向正式注册的社团拨一定的专项扶持经费。
3、社团可通过各种允许的途径筹集一定的活动经费。
4、社团必须设立专门的财物管理人员,做到经费使用合理、管理严格、帐目清晰。
第六章 社团的解散
第三十条 社团有三分之二的会员同意时,可自行解散。
第三十一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责令解散:
1、会员长期不足30人者;
2、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者;
3、无正式主要负责人或管理混乱者;
4、活动内容严重背离宗旨者;
5、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者。
第三十二条 社团解散时,应及时向社团管理中心申请并共同处理好善后 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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