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它非经济因素,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年级、学院、学校逐级评审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的组成
第五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的认定工作,认定结果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
第七条 各学生年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班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年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八条 各班级的认定评议由班长组织班委会及学生代表进行。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依据学生的家庭情况、家庭经济状况等,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特别困难: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别救助供养学生,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者;
比较困难:单亲家庭,城镇家庭父母双方失业或一方失业、无固定来源者,农村家庭缺乏劳动力、经济来源少者;
一般困难:家庭主要成员有一定劳动力、有一定经济来源但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基本学习和生活费用,农村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以上接受非义务教育者,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等。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份开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9月份向所在学院班级提交《兰州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乡镇(街道)一级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学生班级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档次,在班级范围内公示后报年级认定工作组。
第十三条 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对各班级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档次进行评议后上报学院认定工作组。
第十四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认定评议小组上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如出现异议,学生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各学院在完成评定工作后,要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建档建库工作,并上报学生处审批备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建档及动态管理工作,适时做好数据库的整理、筛选、新增等工作,使管理工作信息化、规范化。
第十九条 各学院要引导学生积极受助,通过讲解国家制定资助政策的目的,为保证资金投入所做出的努力等背景情况,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明白,国家资助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制度安排和重要举措。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要通过谈心谈话、班会、主题活动等形式,帮助受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使他们能以感恩的心回报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对他们的关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秋季学期起施行,原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