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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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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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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规范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施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三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教务处。

第二章   新生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教育部规定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经政治审查和健康检查,考试成绩符合我校录取标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录取的考生方可入学。

第五条  新生应按规定日期持兰州理工大学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来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对新生进行政治、文化、身体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在学信网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节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取消入学资格和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校医院或本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由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医院和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并已治愈者,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参加新生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有不适合在已录取专业学习者,由校医院出具建议,按照学校转专业的有关规定办理,详见《兰州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三章   学期注册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报到时,学院安排专人负责办理学生报到注册手续。学生凭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办理注册手续者,学校不承担对其的教育管理责任。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开学一周内,学院将未报到注册学生名单在学院公布,并通知学生家长,报教务处备案。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学制与学分

第九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四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学制为五年),实行弹性学制,允许优秀学生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毕业前一年九月份提出书面申请和学习计划,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准予提前毕业的学生和毕业年级学生统一管理;允许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申请延迟毕业,申请延迟毕业的学生应在毕业学期三月份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除大学生应征入伍和休学创业外,无论其它何种原因,学生在籍年限最多可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两年,最少可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减少一年。

第十条  学分是测量学生对某一课程学习所需要投入的时间和精力的一个度量单位。学分的最小计算量为0.5,课程学分的具体计算办法详见本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学生学费收缴实行按学分计费(个别专业按学年制计费)。在学年开始时,按省物价部门批准的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每学期按所修学分结算,差额补齐。新生第二学期开始选课。

第五章   请假与考勤

第十一条  学生上课、实习、实验、设计等教学环节都应进行考勤,考勤实行任课教师检查与学院抽查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须办理销假手续。学生请假须写请假条,病假须附校医院证明。请假一周以内,理论课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由指导教师和辅导员审批,并报所在学院备案;请假一周以上(含一周)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学生请假条留学院备查,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须经审批同意,未经批准擅自缺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经注册、选课、学习才能参加课程的考核,考核通过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未参加选课的学生,学校不安排其相应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根据课程的特点采用不同的形式,分为闭卷、开卷考试和综合测评等形式。闭卷和开卷时间一般为2小时,特殊情况需报教务处核准。

课程考核原则上安排在考试周进行。实践性教学课程(各类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的考核,在该课程结束时进行。        

课程考核管理权限分为校管课程和院(部)管课程,课程考核分别由校、院(部)两级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和结课考核成绩(期末成绩)加权构成,平时成绩包括平时测验成绩、期中成绩、实验成绩、课堂表现、作业和调查报告等。平时成绩的权重约占20%40%,结课考核成绩的权重约占60%80%,进行课程成绩形成性评价改革试点的课程,平时成绩的权重可提高到50%

第十七条  在课程结束前一周,任课教师须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生本门课程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且不得参加相应的补考,教务管理系统中登记成绩时在备注栏中选择取消考试资格选项。

1.学生在该门课程旷课累计达6学时者;

2.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达该门课程教学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3.未按规定时间上交或缺交作业数量累计达该门课程规定数量的三分之一者;

4.缺做实验或缺交实验报告数量累计达规定数量三分之一者;

5.抄袭他人作业或实验报告者。

任课教师审查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经开课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由开课学院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及时告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未办理有关手续无故不参加结课考核的,认定为缺考,成绩按零分计,教务管理系统中登记成绩时在备注栏中选择 缺考选项。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结课考核时,必须在该课程结课考核前到所在学院办理缓考手续并送交任课教师,因急病事先无法办理缓考手续者,应在本课程结课考核后的次日凭相关证明补办手续,逾期未办理者按缺考处理。缓考成绩按零分上报,教务管理系统中登记成绩时在备注栏中选择 缓考选项。缓考后的考试原则上随补考进行,成绩按正考成绩处理。没有补考安排的课程原则上不能申请缓考。

有关补考的具体规定,详见《兰州理工大学本科生补考及重修课程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作弊。考试作弊或考试违纪者,成绩以零分计,教务管理系统中登记成绩时在备注栏中选择作弊违纪选项,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并由教务处按照《兰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处理通报,学生处按照《兰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计分。五级制与百分制计分的当量关系是: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0和不及格45。课程性质为实践教学课的课程原则上采用五级制;课程性质为公共选修课、创新课程等校选课程原则上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计分;其它课程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计分,不宜用百分制计分的课程可采用五级制计分。百分制成绩在60分以上、五级制成绩在及格以上,认为该课程通过考核,可以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习的质量采用学分加权分和学分加权平均分衡量。学分加权分为该生课程学分乘以期间该课程的最高考核成绩,学分加权平均分为该生期间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加权分之和除以同期修读课程学分之和。

学分加权平均分一般有学期学分加权平均分、学年学分加权平均分和累计学分加权平均分三种形式。学分加权平均分用于奖学金、三好学生的评定和研究生推免等工作中学生学业成绩量化考核的依据。详见《兰州理工大学学生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细则》。

第七章   重修与免修

第二十二条  必修课考核成绩(含补考)不合格者,必须通过重修来取得学分;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通过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取得学分;对通过课程考核但认为成绩不理想者,也可通过重修获得更好的成绩。同一门课程,学生通过重修、补考措施,取得两个及其以上成绩时,学生个人档案的学习成绩和各种成绩证明中,以原始成绩记载且标注重修、补考标记。

重修原则上随下一年级进行。对于量大面广的课程,学校根据师资及教学条件,可于下学期开设相应课程班,以供学生重修。重修课程管理按照《兰州理工大学本科生补考及重修课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免修是指辅修专业、双专业或双学位和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之间有相同或相近的课程(且先修的相近课程教学要求较高),学生不需要重新学习,毕业生学分审核时,直接申请以原成绩记入相应课程成绩获得相应学分的过程。详见《兰州理工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的若干规定》和《兰州理工大学关于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若干规定》。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定向生、委托培养生、专升本、三校生或预科学生除外),可准许转专业:

1.在一年级的学习中,成绩优秀,转专业后能更好地发挥其学习潜力者;

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者;

3.经两个学年学习,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完成学业者;

4.学生休、停学后复学,因特殊原因学校无学生所学原专业的对应年级接收者;

5.确有专长,转专业后能更好地发挥其专长者;

6.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需要转专业者;

7.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本人申请转专业者,学校视具体情况考虑。

8.退役后复学的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它专业学习。

学生转专业的具体要求及办理流程见《兰州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者,可申请转学。因病转学者,须附学校指定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转学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学校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将转入(转出)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录,由主管校领导在审议通过后的转入(转出)学生名单的相关手续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者;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者;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4. 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者;

5. 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者(含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三校生、预科生等);

6. 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者;

7. 跨学科门类者;

8. 应予退学者;

9.无其他正当理由者。

凡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前,必须参加原班学习,否则按旷课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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