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3000元/生·年,我校将国家助学金分为4000元、3000元、2000元/生·年三挡。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学校依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指标,按照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将受助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审工作由学校统一部署,各学院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生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以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各学院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初步确定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并公示后,上报学生处。
3.学校审核。学生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进行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分10个月发放,在次年六月之前发放完毕。
第十一条 学校提倡获得助学金的学生积极参与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与监督,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于对申请助学金时弄虚作假的学生,要以适当方式予以惩戒。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严格执行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对在国家助学金分配、评议、审核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秋季学期起施行,原实施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