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理工团发[201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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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州理工大学团员代表大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团委,团总支,团工委:
《兰州理工大学团员代表大会工作细则》经2018年3月5日学校共青团第十三届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共青团兰州理工大学委员会
2018年3月16日
兰州理工大学团员代表大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兰州理工大学共青团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切实加强和改进我校共青团工作, 完善团员代表大会制度, 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在立德树人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 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兰州理工大学各级团员代表大会。
第三条 团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共青团组织体制的根本体现,是团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组成方面。团的代表大会是团的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全校团员通过团代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共青团校级委员会由团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共青团各院级委员会由团的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
第五条 团的基层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应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基层委员会的负责人不得由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指定。由团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基层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调动或指派团组织的负责人。
第二章 组织与职权
第七条 共青团兰州理工大学委员会经学校党委和团省委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委员会由十七人组成,常务委员七人。
第八条 我校各院级团委原则上不设常务委员会。团员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委员会由九人组成,1000人以下的,由七人组成。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至三人(不设第一副书记、第二副书记、书记助理等职务)。书记由辅导员或教师担任,鼓励青年教师兼职担任副书记。
第九条 团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级团组织的工作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
(四)选举出席上一级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十条 团的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同级团的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学校或学院团的工作,定期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报告工作。
第三章 团员代表
第十一条 团的代表应能反映本校或本院团员的意见,代表团员意志。
第十二条 团员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代表名额为150~200人之间,团员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代表名额为100~150人之间。团员人数较少的学院,可适当减少代表名额。团员人数低于400人的学院,可直接召开团员大会。
代表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团的委员会根据团员人数,按照有利于团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团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 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团的委员会根据团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其中基层团支部、非团员干部的团员学生和青年教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70%。
第十三条 代表产生的程序为:
(一)以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产生代表候选人。
(二)代表候选人由各选举单位按分配名额组织团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团员的意见确定,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后,提交团员大会、团的代表大会或团的代表会议进行选举。
(三)上届团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四)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团的代表大会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十四条 校院两级团的委员会可推行常任代表会议制度,常任代表由各选举单位从团员代表中推荐产生,常任代表比例约为全体代表的50%。
第四章 团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和报批
第十五条 各级团组织召开团员大会或团的代表大会选举,应事先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请示,并取得批准。
请示的内容包括:
(一) 召开团员大会或团的代表大会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的主要任务及议程;
(三) 代表的名额、构成意向及产生办法;
(四) 下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及产生办法,书记、副书记人数及产生办法;
(五) 需要报请同意的有关候选人建议名单;
(六) 筹备召开会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选举结果须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
第十七条 团员代表大会应于召开前至少一个月成立大会筹备工作组(包含资格审查小组、秘书组、组织组、宣传组、提案工作委员会等),负责大会筹备及会务组织工作。
第五章 团员代表大会的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团员大会由上届团的委员会主持;团的代表大会,由团的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十九条 团的代表大会正式举行前,由上届团的委员会主持召开大会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 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报告;
(二) 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
(三) 通过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四) 通过代表大会议程;
(五) 通过有关确认事项。
第二十条 团的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是团的代表大会主席团。
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团的委员会与下一级团的委员会协商提名,经各代表团(小组)酝酿讨论后,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
主席团一般由各代表团(小组)负责人,团的代表大会筹备机构负责人及各方面的代表组成。主席团成员必须是团的代表大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