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团设常务主席若干人,由上届团的委员会提名,在大会秘书长主持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表决产生。
第二十一条 团的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任务是:
(一) 按照大会议程主持大会;
(二) 组织大会的报告和讨论;
(三) 组织代表酝酿讨论并确定出席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代表和本届团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主持大会的选举;
(四) 组织代表审议大会的决议;
(五) 决定其他人事和有关重要事宜。
第二十二条 团的代表大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团的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日常事务。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上届团的委员会提名,交团的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
第二十三条 召开团员大会选举的团的基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选举,由上届团的委员会推荐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团的代表大会选举的团的基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选举,由团的代表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
第六章 委员会的产生
第二十四条 团的各基层委员会委员,凡召开团员大会选举的,由上届团的委员会在组织团员民主推荐、充分酝酿的基上,根据多数团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同意后,提交团员大会进行选举;凡召开团的代表大会选举的,由上届团的委员会广泛征求所属团组织和团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预备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同意后,提交大会主席团,经大会主席团初步确认,提交各代表团(小组)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根据酝酿讨论情况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二十五条 委员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百分之二十;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一至二人。
第二十六条 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由团的基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团员代表大会闭幕后召开)选举产生。召开团员大会选举的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也可以由团员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团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必须是本届委员会委员。
第七章 大会选举与决议
第二十八条 团员大会、团的代表大会和团的基层委员会到会代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
第二十九条 团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出席上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
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一般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也可以采用等额选举办法。
第三十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团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票人由全体团员或各代表团(小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团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团员大会或团的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召开委员会进行选举,其监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的工作接受监票人监督。
第三十三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三十四条 因故未出席会议者,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三十五条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三十六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被选举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对不足名额再进行选举。仍少于应选名额时,可相应减少应选名额,不再进行选举。当选人接近应选名额时,也可以直接减少应选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三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并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三十八条 校院两级团组织在必要时,经报请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可以召集团的代表会议,增选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增选委员会成员的数额,不得超过该级团的代表大会选出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增选后委员会委员的人数,不得超过该级团员大会或团的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总数。
第三十九条 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后勤、附中、机关等基层团组织的团员代表大会,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团的各院级委员会进行选举时,要按本规则制定相应的选举细则(办法),经团员大会、团的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团委具体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