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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开放课题管理和经费使用办法

2021-07-19 11:30:54   点击: 次   作者:   来源:

1、课题管理

(1)每项课题的资助强度依项目实际情况而定,执行期限为2-3年。

(2)课题获得资助后,承担人须在规定时间向本室提交研究工作计划、开题简表。从申请书被批准次年的元月1日起开始执行。

(3)课题研究成果,如在国内外期刊或在学术会议上发表研究论文,应将“兰州理工大学甘肃省低碳能源化工重点实验室730050”列为作者单位之一,并注明“兰州理工大学甘肃省低碳能源化工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项目”,中文论文请向兰州理工大学甘肃省低碳能源化工重点实验室报送期刊封面、目录页和论文正文的复印件,英文论文可传送期刊发给作者的reprint电子文档,以便备案;如申请专利,专利权归申请人单位所有,如有本实验室合作者,兰州理工大学大学应同为专利权人。

(4)课题申请必须符合实验室发展方向要求,并在重点实验室进行研究或与重点实验室有合作交流。

(5)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负责人每年12月底向实验室提交课题进展报告及所发表学术论文的抽印本,会议论文复印件等。实验室对报告审查后给出评审意见,评审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合格者,继续按原计划资助;不合格者,停止资助。无正当理由不提交进展报告者,视为不合格,停止资助。

(6)课题结束1个月内,课题负责人应认真填写《开放课题课题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及其它与本课题有关的成果证明文件,报实验室结题。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分为优、通过、不通过三个等级对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如评为优者,实验室将优先考虑下一轮资助;评为通过者,按正常结题;评为不通过者,不得使用余款,停止申请本实验室开放课题的资格。

(7)研究课题无法按期完成,要求改变研究内容,或要求中断,都必须及时向本实验室提出书面报告,中断课题的经费余额应交还本实验室或中止使用。

2、经费使用

对开放课题人员获资助的课题,资助经费不转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经费仅用于课题负责人及其参加人员来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进行开放课题研究期间,进行资助课题研究时的相关支出,包括:①材料费、加工费、计算、测试和分析费等,②住宿费、交通费以及生活补贴;③论文出版费、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及会务费、专利申请费等。这些费用经由开放课题承担人签字和实验室主任核准后,每半年报销一次,在兰州理工大学财务处设立的开放课题专项经费中报销。

重点实验室将尽可能地为开放课题研究人员来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提供大力帮助,实验室各种仪器设备可供开放课题研究人员使用。在原单位支出的与开放课题相关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如遇特殊困难需要报销时,课题负责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审查后可以在课题经费中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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